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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浪灾害

文章来源:广东省地质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点击数:- 

  因海浪作用造成的灾害。

  海浪系海面的波动现象。由风产生的海面波动,一般周期为0.5~25秒,波长为数十厘米至数百米,波高为数厘米至20米,在罕见的情况下可达30米以上。不同强度的海浪对人类威胁程度不同。通常波高达6米以上的海浪,能够掀翻船只,破坏海上工程,给海上航行、海上施工、海上军事行动、渔业捕捞等造成危害,被称为灾害性海浪。根据形成灾害性海浪的天气系统,将海浪分为四类:冷高压型海浪(亦称为寒潮型海浪)、台风型海浪、气旋型海浪、冷高压与气旋配合型海浪。根据海浪形态分为风浪、涌浪、近岸浪。标志海浪强度的要素主要有波高、波周期、波长和波速。在国际上采用波级表示海浪强度,但划分波级标准不尽一致,常用的波级表除国际通用波级表外,还有蒲福波级表、道氏波级表、美制波级表。中国于1986年7月1日起采用国际通用波级表划分波浪等级(见下表)。按照波级表标准,灾害性海浪属于7~9波级的狂浪、狂涛、怒涛。中国灾害性海浪主要分布在南海、东海,其次分布在黄海和台湾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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