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广东省有色地质环境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东风东路745号紫园商务大厦24楼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7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
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色金属矿产资料和地质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地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广东省有色金属矿山和大中型矿区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工作;开展广东省有色金属大中型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工作;参与广东省重点建设型项目的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工作;参与广东省特殊地质情况的形成、分布规律及论证等工作;参与广东省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地灾防治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委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四)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五)编制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中共广东省有色地质环境中心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及任期
决策机构举办单位党组织考察任命。
(三)考核
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四)议事规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考察任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设机构设置: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环境地质科、矿产地质科、工程地质科、人事科(与离退休人员管理科合署)、财务科;
(二)产生程序: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及单位工作开展实际需要,报由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批复;
(三)议事规则:各部门在本单位党委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科室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根据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党政机关、相关企事业单位,其权利是: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开展。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主管单位管理下,以服务广东省,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围绕职责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履职任务,抓好督查落实,支撑服务广东省地质事业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部门在单位党委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单位预算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销,统一核算;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按规定开展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单位接受捐赠,必须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使用期限、方式、合法用途使用和管理受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受赠物资的用途。要将受增物资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合规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单位要对审计意见的改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风险得到控制。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单位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7日经中共广东省有色地质环境中心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东省有色地质环境中心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