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然富硒土地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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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然富硒土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然富硒土地认定管理,助力富硒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广东天然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天然富硒土地的认定。

第三条 天然富硒土地是指含有丰富天然硒元素、且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小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或重金属元素含量小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要求、且农产品中重金属元素不超过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的土地。

第四条 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申报推荐单位,自愿组织开展辖区内天然富硒土地认定申报;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负责受理申报并组织开展全省天然富硒土地的评审认定。

第五条 天然富硒土地的认定管理坚持“优中选优、动态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其中,优中选优是指达到富硒标准和本办法要求,由评审组投票决定是否认定;动态管理是指通过认定后,富硒联合体组织专家开展不定期抽查,若达不到本办法规定取消认定资格;信息公开是指联合体及时对社会公布认定、抽查结果。

第六条 拟申报认定的土地,其硒元素含量及富硒土地划定方法须符合《天然富硒土地划定与标识(DD2019-10)》,或符合《广东富硒土壤(T/GDBX 018-2019)》要求。申报认定的土地有相应的富硒农产品产出,如水稻种植区产出的稻谷需符合《富硒稻谷(GB/T 22499-2008)》或《广东天然富硒稻谷(T/GDBX 019-2019)》,其它农产品需符合相应的富硒农产品标准。

第七条 申报的富硒地块应连片集中,原则上面积不小于300亩,地块土地权属关系清晰。

第八条 天然富硒土地申报主体为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公司、合作社等。当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主体时,由其对应的上一级管理单位作为申报推荐单位进行推荐。

第九条 由申报主体向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主要申报材料包括:

(一)《天然富硒土地认定申报表》;

(二)天然富硒土地划定成果报告;

(三)土壤和农产品采样点位图、富硒土壤和富硒农产品分布图;

(四)土壤、农作物实验室检测报告;

(五)公司或合作社营业执照;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认定及管理流程:企业申报→政府推荐→专家评审→网站公示→颁发证书→制作牌匾→接受抽查。

第十一条 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每年定期印发文件受理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负责从联合体主席团和专家委员会中聘请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天然富硒土地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在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和主席团主席单位等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公示5-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组织复议。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和通过复议的,由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颁发具有统一编号的天然富硒土地标识授权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天然富硒土地的标识由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按照《广东富硒土地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作、安装和使用。

第十六条 天然富硒土地标识授权使用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不可转让。如获证单位变更、土地经营权发生变化、续期等均须重新申报、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标准的问题,一经查实,将终止富硒土地标识使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参考《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本文件引用的所有规范文本,其最新版本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协天然富硒联合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1年8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天然富硒土地认定申报表

附件2:广东富硒土地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天然富硒土地划定与标识(DD2019-10)》(略)

附件4:团体标准《广东富硒土壤(T/GDBX018-2019)》(略)

发布版—广东天然富硒土地认定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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