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地防疫责任人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4  点击数:-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正常生产活动平稳有序,切实加强在建工程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科学精准做好全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东建工专〔20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实行工地防疫责任人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防疫责任人制度

  全市所有受监在建工地均要建立防疫责任人制度,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第一责任人,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同时建立监管部门责任人制度,具体如下:

  (一)市一级监督项目。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称市安监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质监站)安排监督员作为项目防疫责任人。

  (三)市镇两级监督、园区(镇街)一级监督项目。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监督员作为项目防疫责任人。

  (三)实施重点管控项目。对部分聚集风险高、人数多(200人以上)等项目,在属地安排项目防疫责任人的基础上,市安监站或市质监站再安排1名项目防疫责任人。

  (四)实施联络员制度。对市一级监督项目外的项目,实施联络员制度,由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安排联络员具体联系项目防疫责任人,做好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

  二、防疫责任人职责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按照防疫要求编制具体防控方案、制定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应急处置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疫”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项目防疫责任人要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演练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防疫责任人(联络员)应督促项目参建人员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督促其建立项目所有参建人员对核酸检测进行记录(详见附件1),及时收集项目参建人员核酸检测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按照“零容忍”的原则对企业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和项目防疫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开展督导检查,对疫情防控工作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1.建筑工地参建人员核酸检测记录手册.docx

        2.项目参建人员核酸检测一览表.xls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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