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华通物流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6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湛江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委托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广东省湛江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编制《徐闻县华通物流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就此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地块位于徐闻县207国道徐海段西侧,地块使用面积53206.00m2,中心经纬度坐标:北纬20.289093°,东经110.197678°。相邻地块现状东面紧邻207国道;南紧邻恒发米粉厂、融创·拾光壹海;西至徐闻县通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徐闻县鸿图轩木业有限公司)、徐闻县永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现包含飞翔羽毛球馆);北至湛江冠亚食品有限公司。

二、场地调查工作概况

  该地块历史上涉及的生产型工业企业有两家:一、湛江粤果香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湛江粤果香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冯锋、冯云以政府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一证号:徐国用(2007)第944号,面积9333.00平方米、地块二证号:徐国用(2007)第943号,面积8474.00平方米),宗地用途为综合用地,该地块2009年开始建厂,建成后主要是生产销售罐头食品。

  二、徐闻县华通物流有限公司,2007年,徐闻县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何秋文取得上述地块,地块证号:徐国用(2007)第757号宗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5399.00平方米,用途为综合用地;2013年-2014年何秋文将徐闻县华通物流项目用地分割转让给郑礼应6666.7平方米(地块五)、陈林荣3333.3平方米(地块三)、梁小兰3333.3平方米(地块六),何秋文余下土地22065.7平方米(地块四),其登记证号分别为:徐国用(2013)第30号、徐国用(2014)第297号、徐国用(2013)第31号和徐国用(2013)第32号,用途为综合用地。

  2019年何秋文、郑礼应、陈林荣、冯锋和冯云5个权属人以土地作价入股湛江广盛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11月梁小兰也以土地作价入股湛江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将6宗相连地块整合归宗并申请标图建库,作为徐闻县华通物流片区“三旧”项目以湛江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改造主体进行连片改造,该项目占地53206平方米。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40)、多氯联苯、多环芳烃、氨氮、总磷。

  本次在场地内外共布设土壤监测点11个,地下水监测点3个,共采集土壤样品56件(不含平行样),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平行样)。土壤监测指标包括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7项重金属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多环芳烃、氨氮、氟化物、锌和锡共计53项;地下水监测指标共计16项。

三、场地环境质量状况

  ⑴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地块内共采集土壤样品56件(包括对照点,未含平行样),监测指标53项。经检测,地块内土壤pH值在5.92~8.49之间,基本全部以中性为主,酸性和碱性较少;27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重金属7项重金属检测指标(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在各土壤监测点中有不同程度的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特征污染指标除多氯联苯、多环芳烃(8项)未检出外,石油烃(C10-C40)、氟化物、锡和锌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中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为6~63mg/kg、氟化物含量范围220~425mg/kg、锌含量范围98~151mg/kg、锡含量范围ND~5mg/kg,均未超出一类用地筛选值。

  ⑵地下水质量状况

  地块内共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不包括平行样),检测的16项指标中,除了地下水监测点WA01检出砷含量外,其余重金属均未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筛选值;特征污染物除了石油烃(C10-C40)、氨氮和锌在各组水样中均有检出外,其余4项污染指标(氯联苯、苯、甲苯和二甲苯)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测含量均低于筛选值;地下水监测点WA11检测出锡和氟化物外,其余2项污染指标(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氨氮、锌、锡和氟化物检测浓度含量均低于筛选值;2项理化性质指标中,地下水点地下水样品均存在浑浊度超标情况,最大值为160NTU,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II类限值,地下水点监测WA01中PH值为6.3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II类限值。由于地块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开发,且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毒理性指标,对人体危害较小,故地块内地下水的危害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初步调查结论

  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本次检测的各项监测因子的检测含量均低于相对应的评价标准筛选值,地块内及周边涉及的工业生产活动对该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小,土壤和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故认为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规划用地的功能要求。

  五、调查单位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广东省湛江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

  公示时间:三个月(2022年11月12日起)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13356524526   联系人: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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